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0〕134号)
为落实海域使用权物权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贷款通则》、《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认识
我省海域辽阔,区位条件优越,具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以海域使用权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业务,是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产价值的有效途径,对于拓展金融服务空间、促进涉海产业发展、壮大我省海洋经济实力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沿海一些地方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值得在全省推广。特别是当前,我省正致力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建设海洋经济带,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步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势在必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向金融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且不得有下列任何一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