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010〕280号)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岸线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省港航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调查。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通过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
第六条 在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明确港口岸线以及相应的水域陆域具体范围,统筹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并与城乡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批准程序按照《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