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在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中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意见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推动全省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人口计生事业统筹发展,根据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界定适用城乡生育政策人群
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人员,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下简称 “农转城”人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二、合理确定生育政策过渡期
(一)对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4年。4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开始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农村村民生育政策以现行的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依据。
(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是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只要享受了其中两项及其以上的,即视为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明确 “农转城”人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社会制约政策
(一)“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