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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意见的通知


  四、农村劳动者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组织在岗农民工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不超过规定补贴标准50%的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 (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到城镇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籍可落在所在市(州)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可享受两年免费档案管理及其他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项目向城镇倾斜,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设置,优先满足城镇对 “三支一扶”就业项目需求。

  六、进入城镇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在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符合条件的发放 《失业就业登记证》,纳入失业率统计范围。乡镇和劳务输出重点行政村要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重点乡镇要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取得城镇户籍并实现就业,也可根据其就业形式按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八、城镇就业农民工,可依据其就业形式,按照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断就业或返乡期间,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照常计息。重新进城务工亦可按照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在间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也可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心城市居民到城镇创业或就业,应当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小城镇,如其原在中心城市参保缴费满10年,本人自愿,也可返回中心城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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