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提高我省城镇化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入城镇创业、返乡创业 (吉林省辖区内,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后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 (吉林省辖区内,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创业证明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到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的吉林籍劳动力,进入省内城镇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其他相关创业证明等资料,由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可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50% 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进入城镇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当年新招用失地农民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