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规划建设
(共30分)
| 4.1.1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专业规划(8分)
| 未开展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一项扣2分,未经批准的每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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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8分)
| 随机抽查4项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一项工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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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分)
| 随机抽查4项工程,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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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备案(7分)
| 随机抽查4项工程档案,未进行工程竣工备案的一项工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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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城市道桥、排
水设施管理
(共40分)
| 4.2.1已完工的市政工程设施应按时进行验收备案和移交(4分)
| 未制定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扣4分,验收程序及手续不完备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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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职能部门应对纳入管理的市政设施建立设施台帐,各单项设施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一建档,并对数据进行动态管(4分)
| 未建立台帐扣2分,台帐及档案不规范、数据未进行动态管理的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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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对纳入管理的市政设施定期检测、评级(2分)
| 未对设施检测评级扣1分,检测评级不力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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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制定市政设施年度管理养护计划,建立监督考评体系,完善统计报表。(2分)
| 无年度设施管理养护计划扣1分,未建立监督考核体系扣0.5分,无完善的报表制度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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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实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3年内不得挖掘的制度;道路开挖前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的制度;且道路审批权应在市级主管部门。(4分)
| 检查2项工程,无制定道路挖掘管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扣1分,道路挖掘建设档案不完善的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审批制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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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制定管道共同沟建设政策和计划,并已经开始分年度实施;提供使用不开挖技术的记录。(3分)
| 未制定共同沟建设政策和计划扣1分,无分年度实施计划和不开挖技术记录的扣1分,未提供使用不开挖技术记录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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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是否实施了电力、通讯等空中管线入地,消除“空中蜘蛛网”现象。(2分)
| 抽查主次干道各2条,未进行管线入地扣每条路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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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要求道路平整,桥梁稳固,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人行道功能完善,无障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5分)
| 随机抽取主次道路共3条,每条路不少于1000米,对相关设施进行完好率检查。每发现一处病害或缺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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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要求排水畅通,无跑冒现象,井盖完好无缺漏。(5分)
| 随机抽取主次道路共3条,每条路不少于1000米,对相关设施进行完好率检查。每发现一处病害或缺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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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2分)
| 未建立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扣2分;已建立但不完善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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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是否编制城市防汛规划和应急预案,是否有健全的防汛机构、经费、防汛记录等。(2分)
| 无编制有城市防汛规划和应急预案扣2分,防汛机构、经费、防汛记录不完善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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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实施清污分流,堤岸环境优美。(2分)
| 查看清挖疏浚河道有关资料,现场抽查河道,查看河道疏浚和水面堤岸实施绿化美化情况。河道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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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政府应对职能部门报批的年度管理养护计划进行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落实资金到位。(3分)
| 政府未对年度计划进行审批扣2分,资金到位率低于80%时按到位率高低扣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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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城市照明
(共12分)
| 4.3.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立城市绿色照明、节能目标责任制。灯具效率在 80% 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 85% 以上,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 85% 以上。(2分)
| 未建立绿色照明、节能目标责任制扣1分,高效节能灯具、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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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管理体制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2分)
| 不完善,酌情扣分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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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完善城市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2分)
| 抽查主次道路各1条,检查道路的路灯及夜景照明设施,缺损扣0.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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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的考核和管理,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2分)
| 抽查主次道路各1条,检查夜景照明情况,亮灯率不达标的扣0.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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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城市照明专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做到足额专款专用(2分)
| 纳入公共财政的1分,未做到足额专款专用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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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主干道、高大建筑、标志性建筑、广场要有景观照明规划,并按规划实施,采用绿色环保照明设施(2分)
| 无规划设计的扣1-2分;城市夜景效果差的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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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管理
(共10分)
| 4.4.1 省辖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2分)
| 省辖市污水处理率低于80%的低一个点扣0.5分,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低于70%的低一个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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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污泥妥善处置情况(2分)
| 产生的污泥未进行稳定化处理或卫生填埋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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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4分)
| 绩效考核85分以上的4分,70~85分的得3分,60~70分得2分,60以下得1分,不合格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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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考核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体制,标准、征收率、拨付情况(2分)
| 征收体制不完善扣0.5分,应征收标准不合理的扣0.5分,征收率小于80%的扣0.5分,没有及时拨付污水处理费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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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政务公开及
便民服务
(共8分)
| 4.5.1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占道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围挡规整统一,有公示标志,设置便民通道和警示装置。(3分)
| 检查3项工程,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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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建立市政服务热线,接到设施损坏的投诉,必须于24小时内修复或作其它处理。(2分)
| 没有服务热线扣2分,未建立投诉及处理台账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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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对上级督办事项和市民投诉、媒体曝光问题有记录,对每一问题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民、媒体反馈答复并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市民投诉、媒体曝光处理率合格标准为100%。(3分)
| 没有建立台账的扣3分,处理合格率低于80%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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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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