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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及倒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及倒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民明电〔2010〕33号)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定安县和陵水县民政局:

  今年国庆期间,我省遭受了49年来罕见的大暴雨,造成16个市县166个乡镇受灾。为切实做好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及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妥善安置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以基本保障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灾民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等原则。

  二、救助的对象和重点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遭受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重点救助对象是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三、安置方式和内容

  (一)应急安置。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严重而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基本生活。

  (二)过渡期安置。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保障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住房前基本生活。

  (三)入住安置。争取今年年底前,最迟在2011年春节前全部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及损坏房屋修复任务,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受灾群众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过渡期救助。对遭受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粮、5元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款物;对重点救助的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粮、10元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款物。救助款物发放时限为30天。

  (二)遇难人员抚慰和安葬费。每一位因灾遇难人员,对其家庭按8000元发放抚慰金及安葬费。因灾遇难人员的核定以市县政府上报给省政府的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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