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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做好城乡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统筹提高城乡孤儿、“三无”老人和农村 “五保户”的供养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要达到每人每月200元和700元,城镇集中供养 “三无”老人的供养标准要达到每人每月450元,分散和集中供养的农村 “五保户”的供养标准要达到年人均1700元和2700元,集中供养的 “三无”精神病人的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50元。建立以低标准、广覆盖、惠及更多老人为目标的城乡一体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满足高龄老人基本养老需求。

  五、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到2012年底实现全省所有城市社区全覆盖,为社区老人提供家庭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和法律维权等服务。培育发展社区老年人社会团体,丰富老年人生活,实现老有所为。积极推进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到 “十二五”期末,省、市 (州)、县 (市、区)和乡镇都各有一所以上的老年福利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在老年福利上的主体作用。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和规范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六、做好抚恤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家政策,统筹调整城乡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完善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就业从政府安置向技能培训、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转变。

  七、完善城乡慈善组织网络。健全完善和规范管理省、市、县、乡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地募集慈善资金和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到2015年募集善款总额达到15亿元,慈善救助项目不断增加,慈善救助范围不断拓宽。

  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打造一批特色明显、作用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农民、涉农企业、农业服务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对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功能。

  九、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新机制。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逐步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一些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促进公共治理。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购买服务运行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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