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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0号),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工作制度,落实部门职责

  (一)进城务工农民输入地政府 (以下简称输入地政府)要健全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其受教育环境,使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的职责,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解决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的有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考虑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学校的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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