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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土资厅函〔2010〕952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开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土资〔2010 〕191 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因受让人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未能开工建设超过约定日期满一年以上,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需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需准确区分受让人违约开工建设行为的性质,依法做出处理。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受让人民事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行政处理。

  二、受让人开工违约未满一年的,则受让人在支付相应违约金后,应按照重新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继续履约。受让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又未能按重新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满一年以上,需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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