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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2)租用房屋租期满1年以上的;

  (3)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兴办第二、三产业及社会组织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

  (5)具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

  (6)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的;

  (7)经济收入或者收益不低于申请落户城市 (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长春、吉林两市申请落户需同时具备 “三个稳定”条件,其中稳定居所应具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居住证制度。

  全面推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在医疗保险、就业培训、考取驾照、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同时,拓宽居住证的服务范围,切实增强暂住人口的归属感,促使其尽快融入当地社会,与当地居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三)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户口之间的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根据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进行统计。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为积极推动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增强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建立领导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人口计生、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教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开展广泛调研论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成员单位组成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专题调研组,深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就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并赴相关省、市学习考察。

  (三)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全面降低落户限制工作于2010年11月1日启动,长春、吉林两地购买房屋申请落户的,取消面积和金额限制,其他地区按照 “三个稳定”的条件全面降低落户限制。力争尽快出台 《吉林省居住证暂行管理办法》、《吉林省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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