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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4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战略部署,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省委、省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吉发 〔2010〕1号)为指针,以促进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最大限度地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引导农民有序进城落户。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大局的原则。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积极改革,大胆实践,切实提高户籍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水平。

  (二)坚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打破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壁垒,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社会共同进步。

  (三)坚持综合配套改革的原则。积极推动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研究调整有关政策,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创新人口管理的方式、方法,强力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信息管理现代化和人口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降低落户限制。

  1.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以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稳定经济来源 “三个稳定”为基本的落户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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