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民拆迁安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房的用地是否允许转让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977号)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农民拆迁安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房的用地是否允许转让的请示》(衢土资〔2010〕125 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