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地质环境类序号30-36)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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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 轻
微
| 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前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
| 免予罚款。
|
一
般
| 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后90日内改正。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
重
| 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后90日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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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轻
微
| 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前自行足额缴存。
| 不予处罚。
|
一
般
| 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后已缴存数额达应缴存款项80%以上。
| 责令限期缴存。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
重
| 经责令在期限届满后已缴存数额达应缴存款项80%以下。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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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进行地质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轻
微
| 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
| 免予罚款。
|
一
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严
重
| 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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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责令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及时整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
般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引发了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
|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严
重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责令拒不停止,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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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轻
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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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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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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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
| 责令限期治理。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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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予治理。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严
重
|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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