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规范,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土地出让后,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必须依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土地竞买人若存在《通知》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闲置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五、加强监管,推进住房建设项目履约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监管。省国土资源厅将全面启动大宗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跟踪检查,并以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为依托,加快实现对市、县土地出让计划、过程、结果全程信息的实时监控,建立土地出让网上在线报备制度,重点加强对出让条件设置审查。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以及涉及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比例等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六、依法查处,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省国土资源厅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且难以处置的房地产闲置土地将进行重点挂牌督办。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以及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已查处的违法违约企业名单;省国土资源厅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抄送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证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