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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调控通知的意见
(浙土资发〔2010〕2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合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构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共同责任机制,具体在年度计划制定、建设项目审批、出让方案编制、批后监管实施、项目复核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主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做好衔接,认真落实年度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共同确保70%的供地结构比例要求落实到位。各地应认真做好前三季度住房建设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在切实抓好今年住房建设计划落实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工作协调,为2011年住房建设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做好准备。

  三、加快审批,确保住房建设项目有效供应。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建立联动式审批机制。从具体细节入手,精简环节,设定《通知》要求的规定时限,提升审批速度,努力缩短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的时间,有利于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为防止各种变更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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