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统考。报名参加结业统考者,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培训医院和各市卫生局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十五条 结业统考合格者,由培训医院和各市卫生局审核资格后上报省卫生厅备案。经省卫生厅验印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优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解决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相关问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培训大纲、认定培训医院、培训带教师资、实施过程监管、评估考核发证等,由省卫生厅负责。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有力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卫生、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医院要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训医院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各市卫生局是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施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各市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所特有和必经的毕业后教育阶段。自2012年起,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岗位聘用和晋升、聘任主治医师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