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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的培训学员招录、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招录计划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全科方向和专科方向进行培训。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学科轮转培训为主,并到基层完成一定时限的基层服务实践锻炼。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完成本专业临床二级学科的轮转培训。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卫生部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交流等,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研究生等已有临床工作经历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已有临床经历和实践技能相应减少培训时间,但培训时间最少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由培训医院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的公共课程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等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并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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