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鄂安办[2010]66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总局《规定》),强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10月下旬,对我省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为做好迎检工作,并切实抓好总局《规定》的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拟组织督查组于近期对各地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规定》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总局《规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
2.各煤矿企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包括:带班下井人员、带班下井的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公开公示、群众监督、考核奖惩和上报备案等内容。
3.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二、督查方式
1.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2.省安委会办公室组成2个督查组,组织对黄石、宜昌、荆门、恩施等4个市(州)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督查2个市(州),从10月18日开始,时间3至5天。
三、有关事项
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在组织开展好本地专项督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地和各督查组要注重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3.国务院安办将于10月21日起对我省进行督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167号,见附件)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做好迎检工作。国务院安办抽查的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