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驻外办事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二)工作方法
1.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规定组织自查,做到见账就清、见物就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本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数据软盘和结果报告。
2.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把关,切实保证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3.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核查工作。在各部门(单位)完成自查、复核工作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力量选择部分单位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或直接对部分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实物及原始帐务进行盘点、检查,全面审核、严格把关,并向市政府汇总上报我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三、资产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统一确定为2009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下列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及资产清查有关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1.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
2.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本次国有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查、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单位基本情况清查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实有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账务清查包括对单位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财产清查包括对单位各项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核对和查实,重点是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的清查。完善制度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自查阶段(2010年6月1日一6月30日)。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自查和报表的填制工作,自查内容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否齐全,有无房产纠纷,院子、土地的四至界限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资产的实物、原值是否与账务一致,是否有外借丢失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有违规处置和违规建设的房地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