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主要包括: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扑杀动物密封用具;通讯工具;其他用品等。

  6.7 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不可预测的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8 技术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9 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10 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

  (5)工作协调、互相配合的能力。

  各级指挥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 各市、县工作预案的制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