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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同级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

  上级指挥部根据下级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至省指挥部。

  5.2 灾害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政府或单位取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5 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林业、公安、工商、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各级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隔离,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落实相应疫情扑灭措施。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航空、铁路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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