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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3)组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发生地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对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5)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施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6)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8)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

  (9)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全省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10)按国家规定做好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11)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具体织织实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市级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省指挥部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省指挥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省、市、县三级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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