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6)经国家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经国家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1.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扑灭工作。
(1)组织指挥部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