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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6)经国家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经国家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1.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扑灭工作。

  (1)组织指挥部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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