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3.4 疫情报告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指挥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3.4.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
4.1 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含我省在内有多个省份呈疫情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含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