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2.6 市、县级指挥部
市、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预防工作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实施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预防工作。
3.2 监测
各级畜牧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预警
根据对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1一级预警
省内或我省毗邻地区发生I级疫情时,农业部向我省或省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一级预警。
3.3.2二级预警
省内或我省毗邻地区发生II级疫情或重大动物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省农业厅向省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二级预警。
3.3.3三级预警
省内发生IV级疫情或毗邻地区发生Ⅲ级疫情时,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本辖区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三级预警。
3.3.4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四级预警,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本辖区可能发生疫情的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市、区)发生IV级疫情时。
各级别突发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要符合疫情发布的有关规定。
3.3.5 预警行动
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