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中所发现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的督查督办意见,经报驻厅监察室负责人同意后,按督查督办规则实施,发送至相关处室处理。
第八条 被督办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反馈督办处理结果,如确实存在超期办理,行使权力不当等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九条 驻厅监察室按月度、季度和年度汇总全厅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督察督办情况,并报省厅和省监察厅。省厅根据督察督办情况,依照行政效能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电子监察工作的对外宣传、对外提供信息等应当按程序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和所分配的操作权限开展电子监察工作,严禁违反规定越权查阅或获取电子监察系统中的信息。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或获取本人权限以外的电子监察信息的,应当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有关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传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建立行政权力静态信息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主体、依据等内容应当与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并公布的行政权力一致。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按照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或备案的内、外部流程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