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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静态信息调整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减少,工作流程的变动和人员岗位的调整等静态信息需要变更的,采取有关处室申报、厅法规处审查、厅领导审核、报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电子监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电子监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监察工作在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坚持依法监察、分级负责、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监察厅驻国土资源厅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负责厅电子监察归口管理,对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电子监察和检查考核。

  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软硬件设备维护、用户注册、权限设置、信息安全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驻厅监察室负责人、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上网监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设计及模块划分,网上操作权限如下:

  (一)厅长及分管行政监察领导有权对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驻厅监察室的督查督办和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复审;

  (二)驻厅监察室负责人有权对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督查督办和投诉处理工作实施初审;

  (三)电子监察工作人员依据权限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所督查督办的权力事项及受理的投诉处理事项拟定督办意见。

  第六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系统自动搜索与人工监察的方式,同步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发现的异常或疑似异常等情况及时审查,提出督办意见。同时,利用系统功能,自动保存监察工作人员监察工作记录,作为工作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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