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收件和发文管理;厅各有关处室负责在网上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力事项;驻厅监察室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电子监察和督办;厅法规处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维护、安全管理和与省政府网上政务大厅数据对接。
第六条 按照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除按规定挂起以外的所有行政权力事项,从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七条 行政权力必须按照依法赋予的权限、经审定的流程、承诺设定的时限等运行,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轨迹。
第八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九条 驻厅监察室和厅法规处应当明确人员,及时登陆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系统,了解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分别对办理过程中的预警、报警和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等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行政权力事项网上承办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通知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驻厅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
(一)行政权力事项未按规定在网上运行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规定流程和时限要求在网上办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因其他违规行为导致省政府或者厅电子监察系统预警、报警、催办、督办的;
(三)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登录密码,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数据被非法处理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不及时申报变更行政权力静态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