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口本及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和原户籍证明)以及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四)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六)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实行轮候制度。已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顺序进行轮候,也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顺序进行轮候。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或属于重点工程拆迁范围的可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轮候到位的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退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应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居住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年度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承租人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可向承租人所在单位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内的租金按市场价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