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具体新建住房项目中的配建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时限、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建设成本、回购价格)等配建指标,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纳入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第十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建住房项目土地预审时,应当先征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将配建指标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配建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应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严禁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省级财政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回购公共租赁住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使用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