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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模、比例和具体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住房供求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计划,同步组织实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予以支持。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

  (六)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贷款;

  (四)债券;

  (五)企业自筹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

  第十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以公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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