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模、比例和具体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住房供求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计划,同步组织实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予以支持。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
(六)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贷款;
(四)债券;
(五)企业自筹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
第十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以公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