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市场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制订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