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政策中涉及“引进人才”的政策兑现事项,其兑现的政策资金,按市相关部门明确后的负担方式执行。
四、鼓励政策实施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市各相关部门应主动会市创新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鼓励政策的组织实施文件,明确各项鼓励政策申报事项应符合的条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分阶段受理的时间结点等,及时下发给区县、开发区(相关园区)和有关企业组织实施。
(二)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经归属地的区县、开发区(相关园区)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各受理部门集中统一上报市创新办;不在区县、开发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税种的申报单位,可直接上报市创新办。
(三)市创新办应及时将其集中受理的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按“资金负担类别和归口审理部门”进行汇总登记后,分送给市各归口审理部门、市财政局进行审理,并限定办结时间。各项鼓励政策事项的归口审理部门如下:
鼓励政策(按资金负担类别排序)
| 归口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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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税收政府予以补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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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条中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助”
| 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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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7条中的“开发形成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50%的补助”
| 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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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7条中的“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补助”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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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2条中的“新增达百亿元主营业务收入的高科技企业集团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助”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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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予以奖励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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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条中的“园中园的奖励”
|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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