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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创新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鼓励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创新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鼓励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宁政办发〔201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创新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开发区协调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鼓励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
产业转型鼓励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科技创新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市科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市开发区协调管理办公室 2010年9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行动计划》(宁委发〔2010〕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政策适用范围、对象及执行标准

  本办法所称鼓励政策,仅指宁委发〔2010〕15号文件中明确的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的20条创新转型政策。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各申报单位,须符合我市“4+8+8”产业发展导向,同时满足市相关部门制发的组织申报鼓励政策文件中的申请条件。

  鼓励政策的执行标准,按宁委发〔2010〕15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先出台现仍执行的有关文件中的执行标准,与该文件不一致的,统一按宁委发〔2010〕1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鼓励政策实施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协调的原则。成立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政策落实与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创新转型政策落实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创新办、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创新办、财政局、组织部、发改委、经信委、科委、住建委、商务局、开发区办、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项鼓励政策的实施,在市创新转型政策落实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创新办、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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