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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沈政发[2010]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布局的合理性、功能的完整性和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按照规定程序下放的城市规划管理权限,今后逐步予以理顺。

  目前已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地区,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点区域城市设计,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涉及规划调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今后,有关地区拟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

  二、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定线。

  三、目前已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地区,下列规划建筑设计项目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一)热源厂、污水处理厂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影响范围内重要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三)城市主干道路、主要出口路沿线,主要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城市主干道路、主要出口路明细

  和平区:

  长白地区:沈苏快速干道、浑南大道、长白西路、胜利南街。

  铁西区:

  建设大路、北一路、北二路、沈辽路、西部开发大道、二环路、保工街、兴华街、中央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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