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旅馆业单位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非星级旅馆依照《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二)对星级旅馆依照《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旅馆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旅馆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来访人员将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对旅馆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十、旅馆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十一、违反本决定规定,旅馆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