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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旅馆业单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提供留宿服务并已取得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桑拿按摩沐足场所。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一)旅馆业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登记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如实、实时、实数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送到公安机关;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设立楼层服务台,保证1名服务员24小时值班,负责核查旅客是否履行住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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