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业主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