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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注:1、以上集中采购项目的单项或年批量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起点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打*号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打▲号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不受采购预算金额标准限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

部门单位

项  目

教育部门

教育技术装备

卫生部门

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

公安部门

警用设备与用品

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旅游园林部门

园林绿化工程(20-100万元外包项目)

花卉、苗木等

科技部门

部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规划部门

部分规划、测绘项目(不含自编项目)


  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 目

限 额 标 准

货物类

市级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到100万;区县级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到100万。

服务类

市级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区县级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工程类

施工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


  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组织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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