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八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且读满三年。
初中学生:参加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含补考后各科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合格。
第三十九条 高中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十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内所有的公、民办普通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普教)部门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