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
5、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错误的情节、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命退学或开除学籍(初中学生除外)。
2、警告处分由教育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必须经校务委员会或学校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