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并在该生的学籍异动记录上标识“复学”。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高中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初中学生可跟班就读,直至毕业或结业。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九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初中学生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三十一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并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