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二十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高中阶段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