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第十三条 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高中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省、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经审后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房屋搬迁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