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教通[2010]19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中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巩固“普九”成果,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长沙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县(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和日常维护;城区初中学校(含区属、子弟和民办中学)学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初审(含辖区内市属中学初中、子弟和民办学校初中)。四县(市)初中学校学籍由四县(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报长沙市教育局统一备案。
第一章 招生、入学、学籍
第三条 招生工作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四条 城区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招生:升入公办初中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升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和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初中按照“自愿报名、免试入学、限报一校、微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四县(市)初级中学的招生按相对就近的方式进行。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方式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