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
辽宁省邮政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辽宁省邮政条例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管理、建设、服务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民航、铁路、海关、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位置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