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政府法制机构拟订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三条 公众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内容提出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公众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的计划项目提出增加或者减少计划项目意见的,应当署名提出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开公众提出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公众提出的意见,如确实需要修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应对拟订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正式讨论通过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布,并对公众意见统一作出反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同时说明理由。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市政府如进行调整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予以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规章起草和审查的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起草部门在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包括规章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及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时间及其程序,以及根据规章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需要通过调查问卷、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及其程序。
规章征求意见稿在进行公众参与工作之前,应当经过规章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根据拟制定规章影响的范围、受影响的类别、影响程度等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开放式听取意见、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规章涉及的领域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规章起草部门可以委托其征集和研究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座谈会,听取公众意见。规章涉及的领域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