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2006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发布,2010年9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规章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五条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众参与的意见应当公开,但下列意见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道德规范的;
(三)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对外公开的;
(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