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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修改)

  四十、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

  四十一、凡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随同厅领导参会的主要处室(单位)会后应将全国会议精神,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具体贯彻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将会议材料及时送厅档案室归档。

公文审签制度

  四十二、以本厅名义拟定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审批公文,由省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厅长审签后报送厅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四、以本厅名义的发文,均由厅长签发。厅长出差期间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与省直有关厅局的业务会稿文件,由分管副厅长签发并报厅长审定。

  四十五、各处室(单位)相互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开展工作。对有分歧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主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进行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积极配合;对经处室(单位)之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由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协调,报厅领导裁定;重要或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厅办公室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保密工作制度

  四十六、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方针。制定并完善定密工作规章制度。

  四十七、本厅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及密级,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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